|
| 2008年全国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
|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3 22:48:16
【 调整阅览字体:小
大
】 |
|
司法考试吧(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答案]BCD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件。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对于此类案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既可以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选项B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可知,选项C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知,选项D正确。 考生容易错选A项,大多因为只看到“犯罪分子”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等字眼就认为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殊不知此处所说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本身造成的,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包括因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其他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后者,被害人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救济。
|
|
|
|
|
|
|
|
|
|
|
|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
|
| 上一篇文章: 2008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
| 下一篇文章: 08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
|
|
| |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