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吧 >> 模拟试题 >> 正文
2008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08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3 22:48:30              【 调整阅览字体

司法考试(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 [答案]ABC  [考点]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立法会的相关制度 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熟练掌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权的具体内容,这需要考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准确记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的相关细节。作为规定香港“一国两制”制度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的具体职权以一节的篇幅予以详细规定。该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该法条授予行政长官将有悖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发挥立法会重议的权力,由此可知选项A是正确的,应当选择。该法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该法条明确赋予行政长官立法会解散权,只要该权力的行使征询了行政会议的意见即可,因此选项B也是符合题干要求的正确选项。该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依据此法条,如果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因此选项C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答案。本题仍然要求考生在复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细节问题,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知识点。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热点
     
    相关文章
     
    网上课堂
    推荐文章 2007年司法考试模拟测试题 卷一
     
    08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将在6月份公布
    烟台市07年法律职业资格发放证书
    成都0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发放
    国家司法考试无锡创出“三高”
    上海市200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月19日
    天津0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3月15日领取
    重庆沙坪坝区0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
    江西07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开始领取
    江苏省各市3月11日起开始发放法律职业
    湖北省07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开始领取
     
    固顶文章 欢迎参加08年“拼购入群,携手共进”活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司法考试吧网上课堂-2008年司法考试函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谢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司法考试吧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6829号
    Copyright 2006 sfks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