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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谭××诉史××侵占其遗忘物案-司法考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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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12: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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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河南省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谭××和同事苏××、孔××三人到史××(家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开办的位于该县向荣市场内的洁雅餐馆吃饭。饭后,不慎将内装有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史××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经察看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谭××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史××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史××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谭××当面表示,如果交出皮包,愿意重谢,史××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谭××又托与史××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史××再次否认。谭××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传讯,史××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史××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向史××进行教育时,史××才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从史××处提取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发还给了谭××。 1999年7月28日,谭××向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谭××同事苏××、孔××两人各写书面证言一份,并表示愿意为谭××出庭作证(苏××住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址与谭××相同)。 一、现假定你是自诉人谭××,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二、在诉讼中,被告人史××于同年8月8日反诉提出:自诉人谭××在丢失财物后四处散播流言蜚语,对史××进行造谣中伤,并在向荣市场张贴小字报(该小字报已由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拍摄影印件提供给史××,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明该小字报为谭××所贴),说史××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自诉人的行为是故意丑化史××的名声和破坏其餐馆的声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请就上述案情撰写刑事反诉状。 三、假设被告人多次到自诉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同年8月10日自诉人决定撤诉,请就此情形撰写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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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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