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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司法考试文书         
民事申诉状-司法考试文书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12:14:43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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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幢××号。  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地址:厦门市金尚路××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诉人因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损要求赔偿一案,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  1.撤销(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责令被申诉人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赔偿申诉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申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存款额为84320元,且申诉人对点钞结果未提出异议,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诉人也提不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事实上,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时,就将1张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及9432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申诉人经办人(有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1张为证)。而且在经办清点完毕后告知申诉人金额不符时,申诉人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看监控录像。  原审判决依据现金交接“当面点清”原则,实际上采取了让原、被告各自证明过程的方法,即让原告举证证明交款后被告未当面点清的事实,让被告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当面点清的事实。  从本案情况来看,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双方欲成立的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申诉人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被申诉人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说为过错推定归责。因而,申诉人只需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即以其所填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与被申诉人告知的数额不符的事实为证即可;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正当操作来说明自己所说的数额正确。依此,申诉人无需证明被申诉人未“当面点清”的过程,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已“当面点清”的过程,而不是双方都来证明这个过程如何。原审判决举证分配不明,扩大了申诉人的举证范围,应予纠正。  二、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申诉人的经办人在接过申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已构成违章操作,因申诉人在交款时并无任何过错,可见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申诉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有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诉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违章行为已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  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陈×2002年5月10日  附: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填写的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文书格式】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应依次写明其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职务等各种身份事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或常住地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系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人:……(与申诉人写法相同)。   法定代理(表)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民初(或终)字第×号判决(或裁定、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申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1.原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抄件各×份;   2.证据名称、件数。 【注意领会】   1.写作民事申诉书,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即: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提出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六种案情之一,才符合申诉的实质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共同要求是:申诉理由要“新”,不可完全重复原审起诉状或上诉状的理由。  2.民事申诉书的写作,应遵守统一的文书格式。由于申诉案一般离原裁判时间比较久,因此说明案由和案件原审详细过程是很必要的。但是重点是写好“申诉理由”,内容因案而异,方法应注意针对性和驳辩性。其具体写法与民事上诉状写法基本相同,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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