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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偃师市总工会等诉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管理的公路防护墙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车毁人亡之赔偿案-司法考试文书         
案例三 偃师市总工会等诉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管理的公路防护墙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车毁人亡之赔偿案-司法考试文书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12:14:48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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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8月4日凌晨,河南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使。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以下简称市公路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   因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偃师市总工会及魏×之父魏××(66岁,住偃师市××区××街××楼××号,已退休)遂以市公路总段为被告,向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市公路总段是洛阳市东花坛铁路、公路两用立交桥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不善导致了墙体坍塌,并造成车毁人亡的不幸后果。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  被告市公路总段于1998年10月10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造成事故的原因为不可抗力,市公路总段已尽养护义务,可以免责为由提出答辩。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为被告撰写民事答辩状。  二、假定原告委托代理律师黄××代为诉讼,请就案情撰写代理词。  三、假设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作出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汽车损失20276元,死亡赔偿费33780.1元、丧葬费1000元,赡养费13400元的判决,请就此案情撰写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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