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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二审)-司法考试文书         
行政判决书(二审)-司法考试文书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12:19:03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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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诉讼代理人×××,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建安公司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其主管部门,投资达到了一定比例,可以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经理。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核准的南宁市建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徐×诉称,建安公司是职工投资合作组建的集体企业,政府从未投入1分钱,其经理的任免应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招聘产生。其集体企业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也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原审判决和市工商局变更登记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所在的新城区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确认该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89年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府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聘期为一年;1996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以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合法为由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被告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出示事实依据,法庭即采纳第三人南宁新城区人民政府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被告南宁市工商局的变更登记的合法性。  上述事实,有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建安公司章程、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书、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一审行政判决书等证据,并经开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规定,各级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南宁市新城区经济委员会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证明,建安公司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没有证据证明建安公司的企业产权性质已发生变更,即建安公司的财产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或者政府对建安公司的投资达到了控股的程度。建安公司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时,没有提交产权登记证,因而无法证明新城区政府任免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合法性。被上诉人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直接对建安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是错误的,侵犯了上诉人所在建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以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法。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元,共××元,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孙××审判员宋××审判员刘××1997年10月28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程××【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 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上诉人的主要答辩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 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 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依 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 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 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 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注意领会】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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