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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申请书-司法考试文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司法考试文书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12:19:07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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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女,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申请人系被害人梁××之母。   行政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5600元。事实和理由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而张××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黄××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等人殴打致死的梁××,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等人殴打梁××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等人个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7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以上事实和请求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1份;  (2)丧葬费收据1张;  (3)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1份。  此致广西钦州市公安局申请人:李××1998年9月2日【文书格式】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等。   行政机关: 赔偿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申请人的身份事项: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如果是由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来行使请求权时,还应写明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和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与受害人的关系等事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事实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包括其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结果。并着重反映出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3.理由部分必须叙述充分、恰当。首先要对上述事实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揭示其实质,然后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性及申请人请求的合理性。论证理由要注意与事实相吻合,并指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注意用证据对事实予以补充和说明,具体如下:证据部分若有其他证明材料的,必须一并附上,例如证明人身伤害的程度、性质的医院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及因此而受到其他损失的证明;对损害财产的,应提交修复费用的收据、购置同类财物的发票等;因死亡而要求赔偿的,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书或其他载明死亡原因、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证明书,死亡人死亡之前的职业、工资收入状况、生前抚养人的姓名、年龄、死亡人须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及其与死亡人的关系、因死亡而开支的丧葬费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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