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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学校-宪法运行第二讲 杨帆(男)         ★★★
司法考试学校-宪法运行第二讲 杨帆(男)
司法考试学校-宪法运行第二讲 杨帆(男)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9 14:36:07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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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学校-宪法运行第二讲 杨帆(男)

第二讲   宪法运行

一、宪法的立、改

(一)宪法的创立:钦定,民定和协定。在现代中国,宪法理论上是由人民制定的,先有宪法,后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宪法的修改

A、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全文修改,以新代旧

2、部分修改——对宪法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

3、无形修改——实际上变更宪法的含义,形式上未做变化。

B、我国宪法的修改
1、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

2、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3、通过要求: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4、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公布而非国家主席。

二、宪法实施

(一)实施途径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宪法适用:主体为司法机关,但是对宪法能否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最近宪法司法化讨论的就是宪法能否被适用的问题。

2、宪法的遵守:最高,在任何个人和组织之上。

(二)、宪法实施的特征

(1)  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①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    ②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是指宪法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实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

2)  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单纯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宪法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

(3)  最高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是指宪法实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4)  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性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宪法只确定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 ②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

(5)  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方式和宪法制裁,都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

①宪法的实施方式主要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人和事。②在对违宪行为的追究方式上,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直接制裁是指直接根据宪法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常由国家的代议机关作出,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行为。间接制裁是指宪法对违宪行为不直接规定制裁措施,而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三)宪法实施的原则:最高权威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原则。

(四)宪法实施的条件:

1、外部条件

(1)政治条件:民主政治是政治基础条件;稳定的政治环境是政治形势条件。

(2)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的实施程度。

(3)思想意识条件:宪政意识。

2、自身条件:

(1)宪法典本身是否科学

(2)、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

(五)宪法实施的目标:宪政

特别注意以下命题(主要为应付单项选择题):(1)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2)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法宪政的基本途径;(3)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具体化为两上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4)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5)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机关

1、由国家元首解释

2.由立法机关解释

(1)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2)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由司法机关解释: 由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宪法首创于自美国。

4、由特设机关解释一一由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保障法脘等特别设立的机关解释宪法。这一制度当代最流行,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韩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二)原则和方法:比照法理学的相关内容,一般了解。

四、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由两个方面:规范的合宪性保障;行为的合宪性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主要有三种:起源于美国的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的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起源于法国的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在我国,存在事先审查(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报批性”对应)和事后审查(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报备案”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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